债权、债务关系的标的物一经提存就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法律效力表现在:
(1)从标的物交付有关机关提存之日起,债务人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即债务人免除了继续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只能向提存物的保管人提出给付的请求,不得再向原债务人提出.
(2)从标的物交付有关机关提存之间起,标的物灭失毁损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原债务人不再承担此项义务.
(3)从标的物交付提存之日起,债权人应负责支付提存人的保管费,如果标的物已经拍卖,债权人还要负责支付拍卖费.
本案例中,果品公司在与隆兴公司联系不上的情况下,经公证机关允许将苹果就地处理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对提存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不仅意味着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而且也意味着债权人在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应当接受、领取该债务的标的物.如果债权人拒绝受领标的物,债务人就难以履行债务.因此,在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却不予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在我国,目前的提存部门为公证机关.
(2)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履行债务,应当由债权人接受其履行.如果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就失去了履行的受领人,即使他适当履行,也会因无受领人受领而达不到合同履行的目的.因此,无论何种原因致使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债务人都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尚未确定监护人.债权人死亡以后,其债权应当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如果债权人死亡以后,因各种原因致使继承人在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履行其债务时还没有确定的,债务人也就失去了其履行的受领人,难以履行债务.因此,债权人死亡后尚未确定继承人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此为一弹性条件,其范围应以有关法律明确规定者为限.
《合同法》第一百条还规定: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那么,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将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所得的价款提存.
根据以上分析,结合《合同法》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的规定,本案例中,在债权人隆兴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合并后,没有及时通知债务人果品公司,果品公司送货到隆兴公司所在市,并经多方打听后与其联系不上的情况下,将合同中的标的物苹果就地出售的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隆兴公司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