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讨债律师咨询 指定代理讨债 《民法通则》规定: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的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以此产生的代理关系,属于指定代理关系.指定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索讨债务叫做“指定代理讨债”.由于指定代理实际上是法定代理,因此具有与“法定代理讨债”相同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