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股权律师 股权处分抑制条款——会打破股东自由意志吗? 一股权处分抑制条款 在现代社会,自由皆有度,股东意志自由也不例外.股权处分抑制条款反映了股东个体自由权利与公司团体性权利之间的复杂关系. 首先,通说认为,“股权”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特别的民事权利,并非单纯的物权或者债权,而是兼具人身权利属性和财产权利属性. 其次,“抑制”体现了对股权转让自由的束缚,是从“私法自治”以及“契约自由”角度进行的概念限定.这是考虑到现实中除了存在强制、禁止或者变相禁止股权交易等,还有其他约束形式,如程序、对象、时间、方式等方面的限定性条件. 再次,“条款”二字适度拓宽了研究视角,将对股权处分抑制分析的视野由“章程限制”这一较为狭隘的范围,延伸到“股东协议”以及“股东会决议”甚至是“债券契约”.此外,为分析便利,文章讨论股权处分抑制条款的重心将集中于以人合性为主的非公众公司. 二组织交易:抑制股权处分的商事逻辑 股权处分并非简单的财产交易,其涉及公司内外部关系的平衡和公司组织体的运作,对此有必要跳出传统合同法的框架,从团体法规范中寻求依据.与单纯的契约交易不同,组织交易活动是在团体法视角下,尊重团体意志表达并受制于团体秩序的交易行为. (一)股权处分的涉他性——突破契约交易的相对性 股权处分并不是单纯的股东私人财产的处置,其反映的是股东与公司之间动态的资本关系.股权转让及股东身份改变虽然不会带来公司资本的增减,但会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成员构成和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资本结构,并影响或改变公司债权人的信赖及预期.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股权处分交易是对股东与其他股东、股东与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关系所作出的一定调整.这种利益关系的变动会对交易之外的第三人产生影响,具有交易的涉他性,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契约交易的相对性. (二)股权处分的关系性——突破契约的简单功利交换 不同于个体法追求的简单功利交换,股权处分具有更强的关系性.这种关系性集中体现在:股权的人身权利属性决定了股权处分必须受制于团体;股权处分涉及股东信赖关系;股权处分涉及公司组织体的稳定性. 其一,股权的财产权性质与其人身权利属性有机融合、相辅相成.股权处分并非单一处分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相对法律关系,而是必然包含公司利益、其他股东利益甚至相关人利益.股东成员必须受到团体规则的约束. 其二,公司团体具有组织性信赖功能.人合性公司得以成立是基于投资者彼此之间的信任关系.对于非公众公司来说,股权处分产生的内部效应会导致股东关系在法律上的保护产生变动,股东的信任情感随之变化.在外部效应上,公司内部股权结构和管理团队的重大改变会改变市场的预期,影响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信赖. 其三,公司作为利益组织体,追求组织内关系的可持续稳定.股权处分导致的内外部主体关系调整会改变公司内部的治理机制.组织体理论隐含了组织体成员内部契约的关系性,重在维系关系的长期存在,这实际上突破了传统契约交易个人主义视角下的简单功利交换. (三)股权处分抑制下的复杂“合意”——突破双方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公司法中的“合意”是“多对多”的“意思表示拟制一致”,是团体法上的决议行为.而合同法中所强调的“合意”要求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完全一致,是实质意义上“合意一致”,是“一对一”的关系. 一方面,股东在处置自己股权时需要与交易相对人形成共同的意思表示,即达成“合意”;另一方面,公司基于股东会决议等形成公司团体意志,并对股东的股权处分行为作出各种形式的抑制,这种抑制是公司意志的集中反映,同样是公司成员之间“合意”的体现.此种“合意”乃属用多数决原则拟制而成的“合意”,是一种推定的意思表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