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总则

发布日期:2017-11-24 11:35:59 文章来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准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二条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职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
对当事人合用法律一律同等.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